海牙公约
来源:中国海牙认证代办服务中心发布时间:2023-09-26 浏览量:
本公约签署国,希望废除外国公众外交或领事合法化的要求文件,决定为此目的缔结一项公约并商定以下内容
规定:
第1条
本公约适用于在领土内签署的公共文件一个缔约国的且必须在另一缔约国境内生产状态。
就本公约而言,下列文件被视为公共文件:
a) 来自与法院或法庭有关的当局或官员的文件国家,包括检察官、法院书记员或诉讼送达人
(“正义”);
b) 行政文件;
c) 公证行为;
d) 附在由个人以私人身份签署的文件上的官方证书,
例如记录文件注册或文件存在的事实的官方证书在特定日期存在以及签名的官方和公证认证。
然而,本公约不适用于:
a) 外交或领事代表签署的文件;
b) 直接涉及商业或海关业务的行政文件。
第二条
各缔约国应免除本公约所规定的文件的认证适用且必须在其境内生产。 就本公约而言,合法化仅指该国外交或领事代表在该国驻华期间所采取的手续。
必须出示的文件证明签名的真实性、能力文件签署人的行为,以及(如适用)印章或印章的身份它所带有的印记。
第三条
为了证明签名的真实性,可能需要的唯一手续是签署文件的人的身份,以及在适当情况下的身份其所加盖的印章或印章,是由该机构签发的第 4 条所述的证书的附加内容。文件发出国的主管当局。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不需办理前项手续:
文件制作地所在国现行的法律、法规或惯例或协议两个或多个缔约国之间已废除或简化该文件,或免除该文件本身就来自合法化。
第四条
第三条第一款所指的证明应置于文件本身或在“allonge”上; 应采用本公约所附范本的形式。
然而,它可以用发布它的当局的官方语言来起草。 标准其中出现的术语也可以是第二语言。 标题“海牙认证(Convention de LaHaye du 5 octobre 1961)”应为法语。
第五条
该证书应根据签署该文件的人或任何其他人的要求签发承载者。正确填写后,它将证明签名的真实性、签名的能力签署文件的人已采取行动,以及(如果适用)印章或印章的身份
文件所载的内容。证书上的签名、印章和印章免除所有认证。
第六条
各缔约国应根据其官方职能指定主管当局有权签发第三条第一项所称证明书。
它应将这种指定通知荷兰外交部,地址为:交存批准书或加入书或延期声明的时间。 它将
并通知指定机构的任何变更。
第七条
根据第 6 条指定的各主管部门应在其中保存登记册或卡片索引它应记录颁发的证书,具体说明:
a) 证书的编号和日期,
b) 签署公共文件的人的姓名及其行事身份,或
如果文件未签名,则加盖印章或印章的机构名称。应任何利害关系人的要求,颁发证书的机构应核实证书中的详情是否与登记册或卡片索引中的相符。
第八条
当两个或多个缔约国之间的条约、公约或协定包含规定签名、印章或印章的认证必须履行某些手续,只有当这些手续比现行公约更加严格时,本公约才会推翻这些规定。
第 3 条和第 4 条中提到的手续。
第九条
各缔约国应采取必要措施,阻止下列人员进行合法化:在本公约规定豁免的情况下,其外交或领事代表。
第十条
本公约应开放供出席第九届会议的国家签署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和冰岛、爱尔兰、列支敦士登和火鸡。应予以批准,批准书应交存外交部荷兰事务。
第十一条
本公约应于第三次交存后第六十天生效第 10 条第 2 款所述的批准书。本公约应对随后批准的每个签署国生效交存批准书后第六十天。
第十二条
第十条未提及的任何国家在加入本公约后均可加入本公约根据第十一条第一款生效。加入书应为存放于荷兰外交部。这种加入仅对加入国与加入国之间的关系有效。加入后六个月内未提出反对意见的缔约国收到第 15 条 d) 项所述的通知。任何此类反对应通知荷兰外交部。本公约应在加入国和已经加入的国家之间生效六个月期限届满后第六十天对其加入没有提出异议上一段提到的。
第十三条
任何国家均可在签署、批准或加入时声明本公约应延伸至其负责国际关系的所有领土,或一个或多个领土更多。 该声明自公约生效之日起生效为有关国家。此后的任何时间,此类延期应通知该国外交部荷兰。当已签署和批准的国家宣布延期时,本公约应根据第 11 条对有关领土生效。加入国宣布延期,公约即生效根据第十二条的规定,适用于有关领土。
第十四条
本公约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效之日起有效期五年根据第 11 条第一款,即使对于已经批准或加入该公约的国家随后。如果没有退出,公约应每五年默认更新一次。任何退出应至少通知荷兰外交部六次五年期结束前的几个月。它可能仅限于《公约》适用的某些领土。
退出仅对发出通知的国家有效。 公约对其他缔约国仍然有效。
第十五条
荷兰外交部应向本条中提到的国家发出通知第 10 条以及按照第 12 条加入的国家:
a) 第 6 条第 2 款所述的通知;
b) 第 10 条中提及的签字和批准;
c) 本公约按照第一条规定生效的日期
第 11 条款;
d) 第 12 条中提及的加入和反对以及加入日期
生效;
e) 第 13 条所述的延期及其生效日期;
f) 第 14 条第 3 款所述的退出。
经正式授权,下列签字人已在本文件上签字,以证明这一点习俗。1961 年 10 月 5 日在海牙制定,有法文和英文文本,以法文本为准如果两个文本之间存在分歧,则应将其保存在一份副本中荷兰政府,并应通过以下方式发送经核证的副本:通过外交渠道发送给出席海牙会议第九届会议的各国国际私法以及冰岛、爱尔兰、列支敦士登和土耳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