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中文版

来源:中国海牙认证代办服务中心发布时间:2023-11-03   浏览量:


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
日期 1961 年 10 月 5 日

本公约签署国, 希望从外交或机构获得外国公共文件 免除领事认证, 已决定为此目的缔结一项协议并已 同意以下条款:

第1条

(1) 本公约适用于在下列国家签发的真实文件: 一个缔约国的领土,并且位于其中 另一个缔约国的领土。

(2) 下列文件应被视为本公约含义内的公共文件:

a) 来自州法院或官员的文件 司法机关,包括由其颁发的文件 检察官办公室或公众代表 利息,由办公室职员 或由执达主任发出;

b) 行政机关的文件;

c) 公证文件;

d) 私人文件上附有官方证书

是,例如有关注册、签证的注释 确定一个特定的时间点并 签名的验证。

(3) 但是,本公约不适用于

a) 外交或领事当局签发的文件 设立代表;

b) 直接相关的行政机关的文件 与商业交易或海关程序有关。

第二条

各缔约国应豁免适用本公约的文书 并在其境内上映的作品须经过合法化。 本公约意义上的合法化仅意味着形式 了解该国的外交或领事代表, 该文件将在其境内提交,该文件的真实性 签名,文件签署人行事的身份, 以及(如果适用)签署文件的印章或印章的真实性 提供,确认。

第三条

(1) 确认签字的真实性、签字人的身份 文件的签字人以及印章的真实性(如果适用) 或在文件上加盖的印章只能作为形式要求 已加盖第 4 条规定的海牙认证,其中 由起草该文件的国家主管当局签发。

(2) 然而,如果 文件提交所在国家的法律或其他法律法规 意愿,或那里存在的习俗,或者两个或两个之间的协议 一些缔约国使它们变得不必要,简化它们或文件 免于合法化。

第四条

(1) 第 3 条第 1 款规定的海牙认证应出现在文件本身上,或 附在与其相连的纸上; 它必须对应于模式, 是本公约的附件。

(2) 但是,海牙认证可以使用签发机构的官方语言。 被起草。 图案的打印部分也可以二次打印 语言可以被复制。 标题“Apostille(Convention de La Haye du 1961 年 10 月 5 日)”必须用法语书写。

第五条

(1) 海牙认证是应签字人或持有人的要求签发的 颁发证书。 (2) 如果海牙认证正确完成,则确认了该文件的真实性 签名,文件签署人行事的身份, 以及(如果适用)签署文件的印章或印章的真实性 被提供、证明。

(3) 需签名盖章或加盖公章 没有确认。

第六条

(1) 各缔约国应确定负责签发海牙认证的机关 依第三条第一项规定发出。

(2) 应将本规定通报外交部 荷兰交存批准书或批准书时的事务 加入书或宣布延长公约时。 他还应将这些当局的决定发生的任何变化通知他。

第七条

(1) 根据第 6 条指定的每个机构均应有一个登记册或名录 记录签发海牙认证的另一种形式;

应当指出的是:

a) 营业号码和签发日期 海牙认证。 b) 公共文件签署人姓名 以及他的行为能力,或以 没有印章颁发机构签名的文件 或已贴上邮票。

(2) 应当事人之一的要求,签发海牙认证的机构 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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